老師為了授課需要製作的教材、教具,著作權是屬於誰的? | Specialized production system for remedial classes, recording systems, transcript systems, recording and broadcasting systems, recording systems, recording systems, remedial systems, and transcript systems - BlueEyes Technology Group

老師為了授課需要製作的教材、教具,著作權是屬於誰的?

隨著教科書開放民間編輯,學校老師除了選用各種版本的教科書作為教學使用之外,還有許多熱心的老師們會利用製作電腦動畫、FLASH互動遊戲、教學實驗的設計等,提供多樣化的教材、教具等,讓學生更容易了解授課內容。教育部也會有一些專案的經費補助,由各級學校進行教學的補充教材、教具的撰寫或製作。學校老師自行利用課餘時間製作這些教材、教具,或是參與學校所承接教育部的相關計畫所產出的教材、教具等,著作權是屬於學校、老師還是教育部?

首先,還是應該還是要來看學校老師為了授課需要所製作的教材、教具等,是不是屬於著作權法第11條所稱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Ⅰ.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Ⅲ.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教材、教具與前述第6篇第3題老師的授課內容不同之處在於,教材、教具並非老師受僱於學校,即「必須」依契約規定進行製作,老師也可以單純地就學校所選用的教科書及該教科書配套的教材、教具進行授課活動,並不一定是需要老師另行製作,因此,解釋上是否屬於老師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即有疑義。

就一般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的老師而言,由於課程通常都排得比較滿,老師製作教學輔助教材或教具,有許多是因為對於教學工作有非常高的熱情,因此,利用其工作之餘,從事輔助教材或教具的製作,這時候只要能夠證明自己的創作並非「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著作權仍然是屬於老師自己的。例如:老師利用假日與家人出遊的機會,拍攝台灣各地方的特殊地質照片,或是老師利用課餘時間撰寫台灣歷史古蹟導覽等,這些都與授課活動有關,但並不代表就一定是屬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若是老師將其非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用於學校的授課活動,只能認為是一種對於自己著作的利用,並不是只要用於學校授課活動,就一律認為是屬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

然而,不可否認的,若是老師接受學校的安排從事特定輔助教材或教具的製作,以供學校師生利用,或是學校接受教育部的專案補助,指定特定老師參與該專案計畫時,此時,老師與學校間的僱用關係,會使老師在前述接受學校指示或是職務分配所從事的輔助教材或教具,成為一種「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若是老師與學校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時候,著作人格權是屬於老師的,著作財產權則是屬於學校的。若是其他學校或老師有需要使用這類型的著作時,則應該取得學校的同意。

綜前所述,老師若是因為自己對教學的興趣,自發性地利用課餘的時間,從事輔助教材或教具的製作,這類的著作並不當然屬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老師仍然可以自己擁有完整的著作權,這時候老師要自行出版或授予其他人使用,都可以由老師自行決定。但是,如果是老師因學校職務的分配,例如:同樣的自然科教學的老師們,在教學研究會後決定製作某些教具來輔助教學,則擔任這個製作教具工作的老師,因為屬於職務的分配或承擔,所以,雖然老師有額外付出心力,但還是屬於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的「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未與學校有特別約定時,著作人格權屬於創作的老師,但著作財產權屬於學校,若是有其他人有需要利用時,是需要取得學校的同意,而不是取得老師的同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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