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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錄音是否要經過老師的同意?


依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老師的上課內容,乃是屬於這裡所說的「演講」,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請參考第1篇第2題),老師上課的內容,即是屬於受保護的「語文著作」。當學生在上課時要錄音,以利回家複習或製作筆記,因為老師上課的內容屬於受保護的「語文著作」,而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錄音的行為是屬於「重製」行為,除非屬於合理使用,否則即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能進行錄音。

首先,先來看到老師在進行教學活動時,所進行的演講的內容,到底著作權是屬於誰的?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Ⅰ.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Ⅲ.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任教於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的老師,所從事的教學工作產出的前開演講的「語文著作」,無疑是屬於前述條文所稱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是老師與學校間有針對著作權的歸屬進行約定,則依老師與學校間的契約約定來決定,到底誰是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若是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依據前開條文的規定,老師僅擁有著作人格權,而學校(雇用人)則擁有著作財產權。

因此,除非是老師與學校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老師的情形,否則,應由學校取得老師上課內容的著作財產權。「重製」既然是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種,自然應取得學校的同意,至於老師是否同意,則因為老師最多只有著作人格權,單純的上課錄音,應該沒有構成著作人格權的侵害問題,所以,即使未經老師的同意,學生上課時進行錄音,只要取得學校的同意,並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但是,在大專院校的情形,教授或講師受聘於學校,可能被認為是屬於「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類型,應適用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但是,就從事教學活動的範圍,是不是屬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應該還是有討論的空間。基本上,筆者個人認為應該還是要適用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來處理,因為第11條的重點在於因履行職務所產生的著作,教授或講師受聘於學校,進行上課的內容講授,乃是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職務,除非教授或講師與學校另行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教授或講師,否則,應與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的老師等同對待。

其次,再來看到,若是沒有取得學校的同意,就對於老師上課的內容進行錄音,是不是有可能構成合理使用?依據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由條文來觀察,學生利用錄音機、錄音筆等個人使用的工具,來錄製上課的內容,應該符合以「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的規定,老師上課的內容因為是向特定多數人進行公開,所以,也符合「已公開發表著作」的要件。重點即在於全部上課內容的錄音,是否屬於「合理範圍內」?在著作財產權屬於學校的情形,學校既然是以服務學生、幫助學生學習為目的,學生為了複習所進行的重製,解釋上應不會對於學校的著作財產權造成太大的影響,亦可說是符合該著作被創作的目的,因此,應該可以認為是屬於在「合理範圍內」,而可主張合理使用。

由前述著作權法的規定來觀察,學生在老師上課時進行錄音,供日後複習之用,因為老師上課的內容通常屬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其實應該是要得到學校這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是。然而,即使沒有得到學校的同意,還是有機會主張這是合理使用的行為,老師同意與否,在著作權法上反而不是那麼重要。但是,老師真的不能拒絕學生錄音嗎?雖然著作權法上老師不能對於學生的錄音進行著作權侵害的訴追,但是,老師作為課堂這個空間的管理者,是有權利對於空間活動者進行一些規範,這樣的規範,也可能包括禁止錄音在內。只不過,老師對於學生進行錄音行為即使加以禁止,最多也只能在校園規範的範圍內,對於學生的錄音機器加以保管或停止授課,並不能認為在違反禁止錄音的規定下所進行的錄音行為,是一種著作權的侵害。為了避免這樣的爭議,建議學校還是應該就上課錄音這樣的問題進行一些討論規範,或許,將這樣的權利交由老師自行決定,還是比較能夠維持課堂順利進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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